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992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沃客百货商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沃客百货商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213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