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331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106号院2号楼1-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优果生活数码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谭罗别墅区22号悠山美苑603号。
经营者:张志虎,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优果生活数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386888.7、名称为旋转铝合金手机支架(JHD-11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