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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83刑初23号
案件名称娄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晋州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娄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183刑初23号 公诉机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某,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住晋州市,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1年2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检察一部刑诉[2021]Z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顺青、杨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娄某准备在晋州市口的一个旧工厂内生产假冒洗衣液,因为有自己的洗衣液品牌雅诗朵,在生产自己的品牌洗衣液时为了多挣点钱,所有就产生了想要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洗衣液的念头,于是通过快手购买了印有名牌洗衣液的包装瓶和箱子进行生产,后被晋州市公安局当初查获。

经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其生产的假冒洗衣液的市场总价格为人民币捌万肆仟肆佰零贰整(¥84402元)。

被告人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晋州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侵权企业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杜某、赵某1、赵某2、申某、赵某3证言,被告人娄某供述,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娄某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娄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审前调查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为维护国家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根据被告人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娄某从事日用化学品行业。

二、随案移送的假冒蓝月亮牌洗衣液(2kgx6)70箱,汰渍牌洗衣液(3kgx4)80箱,蓝月亮牌洗衣液袋装(每袋500克,50袋)19箱,超能牌洗衣液(3.5kgx4)256箱,蓝月亮牌洗衣液(3kgx4)183箱,汰渍牌洗衣液(3kgx4)49箱,立白牌洗衣液(2千克+500克)237箱,芭菲牌洗衣液(3kgx4)162箱,奥妙全自动洗衣液(3kgx4)111箱,奥妙除菌洗衣液(3kgx4)96箱,好爸爸牌洗衣液(2千克+800克)75箱,立白皂液(3kgx4)82箱,碧浪牌洗衣液(3kgx4)67箱,由暂扣机关晋州市公安局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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