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4647号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B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山地区办事处东侧)。
负责人:宋克伟,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洋,男,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彤,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