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605刑初65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树威,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42××××××××××××79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东莞市×××××××××××,2020年××月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涛,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梅清,男,1976年9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52××××××××××××09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资源县×××××××××××××,2020年11月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21]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树威、李梅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铭财出庭支持公诉,莫树威、李梅清及相关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被告人李梅清招聘、组织生产工人张某、吕某、周某、欧某(已判刑)在广东省东莞市×××××××××无牌地下洗衣粉生产工场工作。
该工厂生产假冒汰渍、碧浪等品牌洗衣粉。
被告人莫树威于2017年9月受聘为该工厂销售假冒洗衣粉,销售对象包括但不限于行利盈信公司(已判刑)。
2018年5月3日,民警从该无牌洗衣粉生产工厂内起获汰渍洗衣粉227袋、奥妙洗衣粉18袋、立白洗衣粉1袋、洗衣粉原料375袋,假冒汰渍、立白、碧浪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包装袋一批及生产记录本。
以上洗衣粉成品、半成品均为未授权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根据行利盈信公司的进货价格及鉴定价格统计以上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成品和半成品价值50208.8元;
根据起获的生产记录本证实,上述无牌地下洗衣粉生产工场2017年7月、9月,2018年2月、4月登记生产量为136474件,以该工场最低销售价28元计算,销售总价为3821272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莫树威、李梅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案件基本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分别判处李梅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莫树威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莫树威、李梅清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表示没有异议。
被告人莫树威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莫树威是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法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树威、李梅清假冒注册商标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树威、李梅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李梅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莫树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莫树威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莫树威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辩护人关于对莫树威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采纳辩护人其他相关辩护意见。
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树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梅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伟忠人民陪审员 唐柳萍人民陪审员 曾丽嫦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 翊书 记 员 关颖诗附相关法律法规: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