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知民初103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峰,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县德丰日杂用品店,住,住所地襄城县常庄市场/div>经营者:张首山。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襄城县德丰日杂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