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535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华梦丽美纺织制衣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纪秋珊。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华梦丽美纺织制衣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侵犯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本院将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