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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宜昌市伍家岗区利好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5知民初142号
案件名称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宜昌市伍家岗区利好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宜昌市伍家岗区利好生鲜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142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利好生鲜超市(经营者陈旭),经营场所:宜昌市伍家岗区东艳路**宜化新天地****地下室商业**。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利好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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