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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彪与汕头市泰兴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909号
案件名称林德彪与汕头市泰兴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德彪;汕头市泰兴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909号原告:林德彪,男,汉族,1983年6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旧池后6横巷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时旭,广东竟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兴达,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泰兴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林德彪与被告汕头市泰兴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玩具(9910电动卡通灯光音乐猴)”]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日立案。

林德彪于2020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德彪申请对汕头市泰兴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德彪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林德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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