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2071执3862号申请执行人:DKH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国格洛斯特郡。
法定代表人:尤安·萨瑟兰,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闫春德,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雷,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康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
主要负责人:赵治明,该商行投资人。
被执行人:中山市新美秀服饰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
法定代表人:魏旭峰。
申请执行人DKH零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康泰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新美秀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20民终7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山市康泰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新美秀服饰商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DKH零售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6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40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经已停业。
本院经全国执行查控系统网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现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2071执38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