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82刑初1658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聪满,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晋江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王晓豪,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三部刑诉〔20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聪满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家荣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聪满及其辩护人王晓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陈聪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晋江市××街道××号窝点内,组织工人生产假冒“旺旺碎冰冰”注册商标果味饮料,并将生产的上述成品的侵权商品储存在晋江市罗山街道许坑村平安东路14号一楼的仓库。
2020年5月13日,晋江市公安局查获上述仓库,扣押到假冒“旺旺碎冰冰”注册商标果味饮料1340箱;
并查获位于晋江市××街道××号的加工窝点,扣押到假冒“旺旺碎冰冰”注册商标果味饮料200箱、印有“旺旺碎冰冰”标识的包装膜3卷、纸箱342个和封口机1台。
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假冒商品货值为人民币86240元;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假冒商品所检项目结果均合格。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陈聪满在晋江市××街道××号的加工窝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聪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聪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聪满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聪满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聪满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聪满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涉案产品质量合格,也未流入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聪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被告人陈聪满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聪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聪满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七日折抵刑期七日。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二、未随案移送的假冒“旺旺碎冰冰”注册商标果味饮料1540箱、印有“旺旺碎冰冰”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膜3卷、纸箱342个、封口机1台,由扣押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沈雄华 书记员黄鹤鹤 书记员丁婉冷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