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6004号原告:上海创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91410793X。
法定代表人:李永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二路**中粮地产集团中心第****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71899。
法定代表人:周政。
原告上海创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创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7170元,由原告上海创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