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7134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讯腾辉通讯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曾汉峰。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海尤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0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用6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