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149号原告:蔡双双,女,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嘉,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嘻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白银路31号101。
法定代表人:陈伟嘉。
原告蔡双双与被告陈伟嘉、深圳市嘻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179355.7充电支架(IPS-Z03Iphone+AppleWatch)]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双双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双双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