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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双双与陈伟嘉、深圳市嘻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民初1149号
案件名称蔡双双与陈伟嘉、深圳市嘻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双双;陈伟嘉;深圳市嘻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149号原告:蔡双双,女,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嘉,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嘻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白银路31号101。

法定代表人:陈伟嘉。

原告蔡双双与被告陈伟嘉、深圳市嘻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179355.7充电支架(IPS-Z03Iphone+AppleWatch)]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双双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双双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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