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广汉卓越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新平镇永红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谢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四川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秦家庙村**。
法定代表人:周小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国,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广汉卓越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广汉卓越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省广汉卓越味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广汉卓越味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广汉卓越味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