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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阳春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志兵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737号
案件名称汤阳春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志兵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汤阳春;甘志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737号原告:汤阳春,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蓉,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志兵,男,1989年5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城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城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汤阳春与被告甘志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汤阳春于同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汤阳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阳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汤阳春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陶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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