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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殿松、广州市浪影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申2090号
案件名称陈殿松、广州市浪影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殿松;广州市浪影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许雪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申20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殿松,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麟,广东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浪影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沙布工业园**101厂。

法定代表人:夏逢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瀚荣,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龙,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许雪微,女,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再审申请人陈殿松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浪影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许雪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终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殿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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