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117号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刘念念,女,1990年3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念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