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0938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交联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为441********5986。
经营者:陈军华,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公民身份号码为513************035。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交联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