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753号原告:廖安章,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天博,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卡乐达通讯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高科德通讯数码广场1B362A。
经营者:陈泽树。
原告廖安章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卡乐达通讯产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43××××.6)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安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安章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