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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邹邹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91民初20253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邹邹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邹邹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91民初20253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负责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邹邹百货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诜村石中一路**首层。

经营者:邹伟,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邹邹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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