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722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和静电器经营部,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兴明建材市场内/div>经营者:吴萍。
被告:上海兴明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4332号iv>法定代表人:王军波。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和静电器经营部、上海兴明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呈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高家炜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