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10173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豆浆大王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91民初10173号
案件名称10173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豆浆大王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豆浆大王豆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91民初10173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774618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豆浆大王豆浆店,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领汇商务广场****代码92320594MA1TA7LL4T。

经营者:胡龙清,男,汉族,1978年2月25日生,住苏州市。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豆浆大王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豆浆大王豆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豆浆大王豆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