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198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仕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上海家仕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 判 长 徐芳芳审 判 员 张 呈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沈敬杰书 记 员 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