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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与章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2847号
案件名称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与章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章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2847号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马志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良,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县。

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与被告章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闻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章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章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合理费用包含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万元、差旅费146元)。

事实和理由:浙江湖州善琏镇的湖笔,距今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素有“湖颖之技甲天下”之称的“善琏湖笔”,是毛笔中的佼佼者,代表了毛笔的正宗。

经调查,原告发下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开设名为“瀚航阁”的店铺,并在该店铺中宣传、销售带有原告证明商标的毛笔。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证明商标使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章良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8日,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毛笔,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30年4月6日。

原告申请该商标时向商标局提交的《“善琏湖笔”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载有涉案权利商标的使用条件,其中第二章第五条显示:使用“善琏湖笔”证明商标的产品的地域范围为……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XXXX镇及周边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等7个镇。

该规则还规定了使用“善琏湖笔”证明商标产品的品质特征、“善琏湖笔”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善琏湖笔”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019年4月,案外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5705号公证书。

公证书显示:“瀚航阁”店铺系“拼多多”购物平台商户;

店铺内“瀚航阁善琏湖笔兼毫毛笔套装成人初学书法学生入门大中楷狼毫毛笔”销售页面显示,单独购买价格为13.8元,拼单价格为8.8元,已拼1.5万件,其商品展示图片使用了“善琏湖笔”标识;

代理人购买该商品“兼毫,大中小号三支”一件,价格为13.8元;

店铺内“毛笔套装初学者儿童小学生练毛笔字帖水写布套装书法入门文房四宝”销售页面显示,单独购买价格为21元,拼单价格为18.8元,已拼1,178件,其商品展示图片使用了“善琏湖笔”标识;

代理人购买该商品“豪华版(刻章留言备注)”一件,支出58元;

店铺内“毛笔套装成人初学者书法练习学生国画入门狼毫毛笔兼毫笔文房四宝”销售页面显示,单独购买价格为16.8元,拼单价格为15.5元,已拼1,050件,其商品展示图片使用了“善琏湖笔”标识;

代理人分别购买该商品“精品兼毫,大中小三支送笔山”一件,支出25.5元;

“贡品兼毫,大中小三支送笔山”一件,支出18元;

“贡品狼毫,大中小三支送笔山”一件,支出18元;

“兼毫书画,套餐一+三支毛笔”一件,支出23元。

上述商品的商品展示图片均有“善琏湖笔”标识。

2019年4月8日,代理人对公证购买的商品进行拍照后,由公证员封存并加贴封条。

本院在庭审中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的包装袋,内有各种型号毛笔多支,除了自“瀚航阁善琏湖笔兼毫毛笔套装成人初学书法学生入门大中楷狼毫毛笔”链接购买的毛笔以外,笔身上均印有“善琏湖笔”标识。

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商品销售情况说明等证据显示,“拼多多”平台上名为“瀚航阁”的店铺系由章良开设,被控侵权商品“瀚航阁善琏湖笔兼毫毛笔套装成人初学书法学生入门大中楷狼毫毛笔”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X,截止商品下架之日,该商品ID下销售商品的数量为21,521件,销售金额共计306,368.14元。

被控侵权商品“毛笔套装初学者儿童小学生练毛笔字帖水写布套装书法入门文房四宝”已于2020年9月14日下架。

被控侵权商品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XX,截止商品下架之日,该商品ID下销售商品的数量为1,735件,销售金额共计46,773.46元。

被控侵权商品“毛笔套装成人初学者书法练习学生国画入门狼毫毛笔兼毫笔文房四宝”已于2020年10月8日下架。

被控侵权商品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X,截止商品下架之日,该商品ID下销售商品的数量为1,801件,销售金额共计29,109.35元。

另,章良与寻梦公司在线签署了若干版本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其中《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版本约定,商家保证所售商品来源正当、合法,不侵犯他人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经核准,依法取得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所属类别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被控侵权商品分别在展示图片、商品名称及实物笔身处醒目位置使用了“善琏湖笔”标识,起到了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经比对,原告商标具有显著识别作用部分为“善琏湖笔”标识,该标识与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善琏湖笔”标识相比,两者标识,音、义均相同,仅在字体上略有区别,故属近似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商品符合使用“善琏湖笔”商标的商品的要求。

因此,被告章良销售的商品系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至于经济损失,本院依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原告企业、商标和品牌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及销售数量、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合理数额。

对于原告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公证费原告提交相应票据,本院予以认可。

律师费本院综合考虑本案诉讼标的、律师的工作量、案件疑难程度及相关律师费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章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经济损失77,000元及合理费用6,000元,合计83,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负担1,000元,由被告章良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丁炯华书 记 员  丁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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