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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兴明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7218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兴明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阿玲五金配件店;上海兴明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721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阿玲五金配件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市场内(G6020)。

经营者:杨阿玲,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李东村旧村**。

被告:上海兴明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波。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阿玲五金配件店、上海兴明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杰华审 判 员  徐芳芳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沈敬杰书 记 员  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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