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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先文与深圳市威马逊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起益科技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4933号
案件名称江先文与深圳市威马逊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起益科技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先文;深圳市威马逊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起益科技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933号原告:江先文,男,汉族,1989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刑莉婷,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威马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新河街**金方华电商产业园厂房**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8411997U。

法定代表人:谢道勇。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起益科技商行,经营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振兴路**华发大厦****50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B23UXE。

经营者:黄群。

原告江先文与被告深圳市威马逊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起益科技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江先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先文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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