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辖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新全家福食杂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镇东埔街**。
经营者:王玉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苍,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新全家福食杂店(以下简称全家福食杂店)因与被上诉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3民初7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全家福食杂店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因侵犯著作权行为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按规定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交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全家福食杂店的住所地虽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由于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其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全家福食杂店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原审裁定驳回全家福食杂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 审 判 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孙 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吴广强 书 记 员 陈 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