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执39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
被执行人:东台市安丰镇利勇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安丰东淘丽苑店面房**(老204国道西侧)。
经营者:陈利勇。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市安丰镇利勇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东台市安丰镇利勇家电经营部住所地在东台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由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
东台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