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111号原告:王加帅,男,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佰誉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张贵有,经理。
原告王加帅与被告山东佰誉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王加帅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加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帅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王加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