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18048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苏荷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濂泉路**广东益民服装城**3D0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M2QQ0M。
法定代表人:谢晓锋。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广州苏荷丽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