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54号原告:北京瑞常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村**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朝东,山西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慧和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龙术。
原告北京瑞常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慧和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北京瑞常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瑞常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瑞常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北京瑞常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