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501号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168050152。
法定代表人:苏开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霖,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旌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荔枝花园**23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XJEXH。
法定代表人:吴伟槟。
被告:吴伟槟,男,汉族,1992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旌腾贸易有限公司、吴伟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