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228号原告: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路上合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36115A。
法定代表人:李永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雯静,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畅达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玉路**众恒晟高新科技园**802会信用代码:9144030054451589C。
法定代表人:黎咏,执行董事。
被告:黄可歆,女,汉族,1988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第三人:璩永勃,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孟州市。
原告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畅达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黄可歆及第三人璩永勃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凯狮博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