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503号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168050152。
法定代表人:苏开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霖,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峰成洋塑胶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良白路中联通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FEJL03。
经营者:张玉霞。
被告:深圳市越亿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华发北路**桑达大厦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4629710G。
法定代表人:李春峰。
被告:李春峰,男,汉族,1977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峰成洋塑胶厂、深圳市越亿成科技有限公司、李春峰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