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8461号原告:河北诚恩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风尚宜都****。
法定代表人:安定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顺然,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艺沐四维平面设计工作室,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一路**********div>经营者:潘维。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楼****v>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诚恩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艺沐四维平面设计工作室、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
原告河北诚恩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诚恩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诚恩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艺沐四维平面设计工作室、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北诚恩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