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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孝玉与北京辉乐豪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601号
案件名称吴孝玉与北京辉乐豪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孝玉;北京辉乐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601号原告:吴孝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辉乐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白各庄村良白路**。

法定代表人:朱志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哲,北京刘明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孝玉诉被告北京辉乐豪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辉乐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孝玉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辉乐豪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孝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孝玉撤回对被告北京辉乐豪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吴孝玉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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