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8470号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余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艳,合肥市包河区好久不见海鲜自助餐厅经营者。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潇涵,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艳、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