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8453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嘉,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珊珊,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
因淘宝公司提交了涉案账号的主体信息,快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快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