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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38453号
案件名称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8453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嘉,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珊珊,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

因淘宝公司提交了涉案账号的主体信息,快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快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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