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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音之舞艺术培训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超越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等与朱丽芳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4897号
案件名称杭州音之舞艺术培训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超越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等与朱丽芳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音之舞艺术培训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超越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朱丽芳;杭州小芳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897号 原告:杭州音之舞艺术培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河路**中赢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海峰,董事长。

原告:杭州超越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 法定代表人:黄生益,董事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晖,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栋,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丽芳,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杭州小芳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尚民街****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朱丽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音之舞艺术培训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超越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丽芳、杭州小芳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原告也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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