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25183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久兴熟食店,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胜利北路**/div>经营者:张久果。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iv>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久兴熟食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桥西区久兴熟食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