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266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德珍,女,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大埔县。
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小琴,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卢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德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文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德珍及辩护人吴小琴、卢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始,被告人郑德珍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东华华秀路3X号加工生产假冒“BbLABORATORIES”注册商标的面膜。
2020年6月18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郑德珍,当场查获假冒“BbLABORATORIES”注册商标的面膜436盒、包装盒83个等物品。
经认定,这些面膜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112488元。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单位代理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郑德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郑德珍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郑德珍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郑德珍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郑德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提出以下量刑意见:一、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的工厂系加工复合草品牌面膜膏,原料来自于客户,并未进行生产和销售,主观恶性较小;
三、涉案的面膜因包装质量不行被客户退回后,一直存放在工厂,未流入市场,且已被缴获,被告人加工获利仅400元,其犯罪情节轻微;
四、被告人身体患有重度胃病,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始,被告人郑德珍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东华华秀路30号加工、生产假冒“BbLABORATORIES”注册商标的面膜。
2020年6月18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郑德珍,当场查获假冒“BbLABORATORIES”注册商标的面膜436盒、包装盒83个等物品。
经认定,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面膜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11248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涉案“BbLABORATORIES”面膜成品、底部标签、条形码、封口标识、“BbLABORATORIES”面膜包装盒、送货单照片,到案经过,搜查笔录,被告人郑德珍为法定代表人的广州丽X包装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害单位代理人罗某的陈述,扣押清单,证人尹某1、董某1的证言,被告人郑德珍的供述,“BbLABORATORIES”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委托书、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云价认定[2020]78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明细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材料,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清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德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德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郑德珍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郑德珍涉案工厂案发前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从事正常的生产活动,对其量刑应与专门从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且此次犯罪为初犯,结合被告人郑德珍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郑德珍从轻处罚。
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德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BbLABORATORIES”注册商标面膜436盒、标示盒83个(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VIVO无线移动电话机一部(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玉莲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