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16519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我的宜佳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洋仔东二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3K。
经营者曹风生,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永兴县,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584867、5585266、1357302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5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我的宜佳便利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第8584867号商标、第5585266号商标、第1357302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我的宜佳便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80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335元,由被告承担人民币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