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金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二社新围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泳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div> 法定代表人:刘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州金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泳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泳泳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5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金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1.《移动系统应用游戏联合运营协议》(以下简称运营协议)约定,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协议签订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请审理。
上述约定管辖条款未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实质上为联营合同纠纷,并非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多次就同行业公司同类型案件以联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进行立案,遂最初签署运营协议时双方选择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为争议管辖法院。
泳泳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确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运营协议约定,泳泳公司将其拥有著作权或经合法授权的游戏软件授权许可金昶公司行使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金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泳泳公司相应费用,原审法院经初步审查将案由确定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正确,金昶公司关于本案应属联营合同纠纷的主张不能成立。
虽然金昶公司与泳泳公司之间存在约定管辖协议,但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门管辖的规定。
金昶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泳泳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金昶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潘才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林玥希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07号 案 由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潘才敏、周平 法官助理:林玥希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26日 关 键 词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协议管辖;
专门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金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泳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金昶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类案检索 (2017)最高法民再58号 法律问题 协议管辖约定不得违反专门管辖的规定 裁判观点 当事人之间存在约定管辖协议,但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门管辖的规定。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