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空港经济开发区蓝天路**。
法定代表人:龙绘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茜茜,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松木山村象山工业园嘉源路**/div> 法定代表人:姚万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雄,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芳,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万国(福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尚干镇祥通路**/div> 法定代表人:颜宁,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塔菲尔公司)、东莞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塔菲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公司)、原审被告万国(福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江苏塔菲尔公司、东莞塔菲尔公司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1民初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塔菲尔公司、东莞塔菲尔公司均上诉称:宁德时代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由江苏塔菲尔公司、东莞塔菲尔公司制造的;
江苏塔菲尔公司、东莞塔菲尔公司与万国公司并无共同侵权的故意,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不应在本案中被列为共同被告,应当分案审理。
江苏塔菲尔公司、东莞塔菲尔公司住所地及实施涉嫌侵权行为地均不在福建省福州市,故本案不应由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宁德时代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万国公司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
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宁德时代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见,涉案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中载明,储能装置的种类:三元锂离子动力电池,储能装置生产企业:江苏塔菲尔公司(单体)/蜂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成),涉案汽车的动力电池上有“TAFEL”商标,该商标由东莞塔菲尔公司注册享有,宁德时代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江苏塔菲尔公司、东莞塔菲尔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
万国公司销售的长城欧拉牌电动小轿车中使用的动力电池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故万国公司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万国公司住所地及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地均位于福建省福州市辖区内,福州市系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万国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辖区内,宁德时代公司已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
江苏塔菲尔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意见、东莞塔菲尔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意见,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魏 磊 审判员 袁晓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院印) 法官助理游美玲 书记员黄文美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00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魏磊、袁晓贞 法官助理:游美玲 书记员:黄文美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16日 涉案专利 “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实用新型专利(ZL20152040****.0) 关 键 词 选择管辖;
管辖异议;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万国(福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选择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