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2124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镇泉商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陈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2XRHD31J。
经营者:罗世亮,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陈埭镇泉商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