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1923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玛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曾井八八商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A43G1X。
法定代表人:王志坚。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玛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