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671号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古城路**。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平陌镇平陌街宝贝之源孕婴店,,住所地新密市平陌镇平陌街经营者:刘珍珍。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密市平陌镇平陌街宝贝之源孕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