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693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新天丰鞋业商行,住,住所地郑州市**京广鞋城******/div>经营者:刘慧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轩,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岭市兴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温岭市横峰街道马鞍桥村****iv>法定代表人:叶兴友。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新天丰鞋业商行、温岭市兴运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