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7544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泉州市毅汇智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前坂社区泉秀街**农行大厦25E。
法定代表人:王兴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程,男,泉州市毅汇智丰贸易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毅汇智丰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